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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平卫放罚字[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01^02
    行政处罚内容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开展放射诊疗工作时间1个月以下,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900元以下”,决定处以:警告,罚款500元;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决定处以:警告;未给1名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人员工作证》,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违法程度为“较轻”,裁量幅度为“警告,罚款9000元以下”,决定处以:警告,罚款4000元。基于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肆仟伍佰元整(4500元)。同时,责令按照本机关出具的监督意见进行改正。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07
    决定机关 平湖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