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苏州华柱钢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50869****598R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苏0505民初1125号 |
案号 | (2021)苏0505执恢32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11 |
发布日期 | 2021-08-3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与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一致确认截至2021年3月10日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结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本金60318451.69元、利息(含罚息、复利)357173.21元,共计60675624.9元,(上述欠息金额暂算至2021年3月10日,之后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的约定算至本息还清之日),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结清全部拖欠的款项。二、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律师费785203元。三、被告苏州华柱钢业有限公司在7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内对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沈水凤在200000000元的最高余额对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如果被告未按上述约定支付款项,原告可以就被告未履行的全部款项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原告有权就被告沈水凤名下抵押物即位于苏州高新区狮山路35号1幢2001室、2002室、2003室、2005室、2006室、2007室、2008室、2009室、2010室、42011室、2012室、2013室的房产及被告姚炜名下抵押物即位于理想家园8幢8-1室的房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登记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五、案件受理费354378元,减半收取17718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2189元,由被告苏州新区苏杭物资有限公司、苏州华柱钢业有限公司、沈水凤、姚炜负担,于2021年3月15日之前直接支付原告。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予以退还。六、原被告双方就案涉纠纷一次性了结,双方就再无其他纠葛。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中的协议内容经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或盖章后生效。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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