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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沈于市监经检一处〔2019〕1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3)项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一、罚款:2万元。二、没收非法财物:没收侵权商品数量169件。三、责令改正。四、违法经营额:0.86万元。五、违法程度:一般违法经营行为。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19
    决定机关 沈阳市于洪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邴君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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