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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李巧枝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794768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巩民初字第4782号
    案号 (2017)豫0181执220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9-13
    发布日期 2017-09-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欠原告洛阳市中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三十四万五千元,原告洛阳市中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五万五千元,剩余货款二十九万元,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应于二〇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支付给原告洛阳市中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若逾期付款,被告河南昌泰不锈钢板有限公司应按欠款数额三十四万五千元向原告洛阳市中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清偿。原告洛阳市中海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利息部分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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