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余综执〔2021〕罚决字第07-029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1年06月28日09时28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人员通过执法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杭州余杭区余杭街道S15(南湖路)未按要求设置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当事人在其管理的项目生活区内设置了灰色其他垃圾桶,场所内未发现其他四色分类垃圾桶,不符合生活垃圾收集容器设置要求。执法人员当即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1]第3091321号),责令当事人整改并接受复查,当事人确认签收。事后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违反《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行政处罚依据:依据《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自行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十五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7-18 |
决定机关 |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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