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余综执罚字〔2020〕第1007012007230062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嫌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 |
行政处罚内容 | 案件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案被处罚人名称: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主要违法事实:2020年06月12日15时58分,我局余杭中队执法队员通过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举报,当事人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余杭区余杭街道南湖明月工地南门西侧约150米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经检查,当事人受纳的建筑垃圾为余泥,其受纳的建筑垃圾共占地一处,经现场测量长约9.2米,宽约5.6米,(均)高度约0.7米,体积计约36.064立方米。经询问,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审批许可手续,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送达了《责令立即(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余综执责改字[2020]第3045319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并在2020年06月19日16时前改正违法行为。2020年06月18日经执法队员复查当事人已整改完毕。当事人行为涉嫌违反《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行政处罚种类及金额: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行政处罚依据:《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行政处罚的履行期限:15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07-23 |
决定机关 | 余杭区城市管理局(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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