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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廷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06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3)浙金商初字第00021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24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5-25
    发布日期 2015-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由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归还给原告陈炳奎借款本金人民币4320万元、利息2486万元(利息已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此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律师费84.68万元;    二、由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前述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追偿;    三、驳回原告陈炳奎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94700元(其中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陈炳奎负担38970元,由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负担355730元,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被告杭州三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桂荣应负担的诉讼费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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