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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徐廷瑾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5806591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浙金民初字第00004号
    案号 (2015)浙金执民字第0002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金华中院
    执行法院 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1-15
    发布日期 2015-10-13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浙江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吴乐江预付购房款3518.78万元并支付利息(2012年3月30日以后的利息按3518.78万元依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并应扣除已支付的利息213万元);二、被告周桂荣、周珩对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吴乐江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18元,由被告杭州馨华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周桂荣、周珩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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