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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青岛娇贝尔服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董全钢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87553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鲁0202民初2222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29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10
    发布日期 2017-01-2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王振刚、被告胡晓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借款本金1630783.22元及截至2016年2月18日的利息、罚息59204.24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偿还自2016年2月19日至实际清偿之日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王振刚、被告胡晓莲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行律师费损失80651元。 三、被告董全钢、被告王振松、被告李玲、被告青岛娇贝尔服饰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荣佳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王振刚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本案项下的纠纷一次性了结。 案件受理费20883元,减半收取10441.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00元,邮寄费180元,共计15921.5元,由七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七被告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并支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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