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252073-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京0112民初14197号 |
案号 | (2020)京0112执9303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日期 | 2020-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货款130 427元,分2期给付,于2020年9月30日前给付60 000元,剩余70 427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清; 二、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5000元,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清; 三、如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所欠货款或违约金,需另支付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9年3月6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四、如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第一、二项约定如期足额支付所欠货款或违约金,则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有权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支付一次性给付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剩余全部货款、违约金及利息; 五、上述协议履行完毕后,双方就此次买卖合同纠纷再无争议。 如果未按本调解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4元,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北京齐盛清扬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于2020年10月30日前给付原告北京唐竹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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