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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疆中基景森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牛瑞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8539469-3
    执行依据文号 (2017)兵1202民初426号
    案号 (2018)兵1202执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疆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17
    发布日期 2018-03-2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新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疆中基景森物流有限公司向原告哈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天然气款349168.46元及利息24878.25元,合计374046.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哈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5元,公告送达费180元,合计7095元,由被告新疆中基景森物流有限公司负担7091元,由原告哈密新捷燃气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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