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746993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冀0903民初4160号 |
案号 | (2020)冀0903执81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5-18 |
发布日期 | 2020-11-0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借款本金240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其中自2016年7月15日至2016年8月18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245%计算,自2016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6月29日借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675%计算,自2018年6月30日起以借款本金24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3675%计算至清偿之日)。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在被告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债务时,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分行对被告郜强保证金账户50000000000204555798账号活期存款240000元及产生的利息有权优先受偿。 三、被告吴德新对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676元,由被告郜强、刘洪霞、黄骅市海川商贸有限公司、吴德新共同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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