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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MA****LY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津0105民初6242号
    案号 (2021)津0105执279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日期 2021-10-1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293820元及利息(以293820元为基数,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标准);二、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97665.75元及利息(以97665.75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107903.92元及利息(以107903.92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四、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49522.3元及利息(以4952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4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五、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10872元及利息(以10872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六、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14634.3元及利息(以14634.3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七、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35273.76元及利息(以35273.76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八、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86460元及利息(以8646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九、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59995.87元及利息(以59995.87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48763.93元及利息(以48763.93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2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一、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偿还借款本金9951.89元及利息(以9951.89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十二、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邵铁良支付POS机倒卡手续费5884.2元(945元+1159.2元+3780元);十三、驳回原告邵铁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73元,减半收取计7036.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2036.5元,由原告邵铁良负担1036.5元,被告潘赞斌、潘春兰、星五州幼儿园负担1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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