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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MA****LY3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6民初3312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373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7-23
    发布日期 2021-12-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星五洲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给付原告马颖劳务费24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星五洲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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