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20106MA****LY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06民初5213号 |
案号 | (2021)津0106执356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7-07 |
发布日期 | 2021-12-0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天津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共欠付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保安服务费20097元:自2021年6月起于每月28日前共同给付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3000元,至2021年12月31日前将余款全部还清;二、如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有任意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有权要求就剩余全部欠款一次性申请强制执行,并要求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以剩余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共同支付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自2020年8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三、其他无争议;四、案件受理费302元,减半收取151元,由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于2021年6月28日前给付原告天津市保总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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