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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6MA****LY34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116民初82550号
    案号 (2020)津0116执1028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16
    发布日期 2021-03-1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赵秉红返还借款本金355800元; 二、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借款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以借款本金3558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9年5月1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被告潘春兰、潘赞斌、被告天津市红桥区星五州幼儿园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款、第二款确定的被告天津星五洲体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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