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050019****38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深仲调字第1923号 |
案号 | (2021)粤03执恢9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深圳仲裁委员会 |
执行法院 |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4 |
发布日期 | 2021-06-24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现调解书内容确定如下: 一、三方确认:截止至2018年9月11日,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尚欠申请人本金人民币15,000,000元,利息人民币980,000元(以人民币15,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为标准,自2018年6月3日计算至2018年9月11日),律师费人民币50,000元,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担保费人民币10,756元,仲裁费(以仲裁委员会核算为准),以上合计人民币16,045,756元及仲裁费; 二、鉴于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已于2018年9月11日还款人民币8,000,000元,剩余款项人民币8,045,756元及利息、仲裁费在2018年11月30日前还清; 三、2018年9月12日之后的利息以人民币7,065,756元(扣减2018年9月12日至2018年11月30日期间所偿还部分金额)为本金,按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清款项之日止; 四、申请人在收到调解书之日起3日内,向法院提交申请解除财产保全的申请。 五、其它调解协议条款不予支持。 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43,910元,由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共同承担,第一、第二被申请人径付申请人,申请人已预交仲裁费人民币79,151元,多预交部分人民币64,759元退回申请人。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收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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