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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19****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3民初1159号
    案号 (2020)粤03执55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日期 2020-12-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80207604525】。一、解除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20日签订的《深圳大鹏南澳西涌项目合作开发合同》和《补充协议》; 二、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5000万元、包干服务费5000万元,并赔偿前述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1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24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10000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6月16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在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全部款项后,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碧桂园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应将其名下持有的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东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变更登记至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东海岸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予以配合; 三、被执行人周小龙对判决第二项确定的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全部金钱给付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周小龙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四、如果付款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五、一审案件受理费1147223.6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共计1152223.61元,由被执行人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周小龙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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