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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50019****383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津03民初388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津03执3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7-15
    发布日期 2020-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借款本金31400000元、利息290262.47元及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复利(以290262.47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2.325倍计算),并支付罚息(以314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1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2.325倍计算); 二、被告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律师费19999元; 三、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周壬旭、莫喜珠、天津金东海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周德昌、翁淇对被告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事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周壬旭、莫喜珠、天津金东海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周德昌、翁淇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7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06725元,由被告天津金东海有限公司负担206664元,被告广东金东海集团有限公司、周壬旭、莫喜珠、天津金东海新城投资有限公司、周德昌、翁淇连带承担,原告天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海分行承担6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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