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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湖浔市监罚〔2019〕369号
    违法行为类型 房地产中表现项目位置,以所需时间来表示距离或房地产广告中的项目位置示意图,或者示意图不准确、不清楚、比例不恰当的
    行政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上缴国库。
    处罚决定日期 2019-10-10
    决定机关 湖州市南浔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吴金荣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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