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5050076****769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民初7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1402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0-06-04 |
发布日期 | 2021-09-29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至2016年2月15日的贷款本金2900万元,利息62.197万元,罚息0.492万元,合计2962.689万元,并以29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82%为计算标准,支付自2016年2月1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万元;三、如被告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不能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判决确定的义务,原告国厚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抵押的位于当涂县经济开发区的当国用2011第2807号、2012第0281号、2012第1436号、2013第0349号国有土地建设使用权,在建工程1#、2#、4#、5#拍卖、折价或者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鲁华、陈良玉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19023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95234元,由被告冠益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华益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陈鲁华、陈良玉共同承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8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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