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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5****4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623民初4482号
    案号 (2021)皖1623执16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7
    发布日期 2021-04-14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加工费339611.2元及滞纳金(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9年11月份的产品加工费103000元自2020年2月7日起至还清时止,2019年12月份的产品加工费236611.2元自2020年3月8日起至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安徽省金宜食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251元,诉讼保全费2218元,合计5469元,由被告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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