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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00075****429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6094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1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4
    发布日期 2021-03-0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安徽宿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签订的《产品委托加工合同》;二、被告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安徽宿州鹿鹿食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6928793.73元及延迟付款滞纳金(以6928793.73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19年9月起计算至货款支付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31129元,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告上海米源饮料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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