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64010022****590D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宁0104民初5665号 |
案号 | (2019)宁0104执1046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11-12 |
发布日期 | 2020-03-1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宁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罚息526975.31元; 二、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有权以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抵押的位于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金泰大厦裙楼三层1号房、2号房、3号房、4号房、四层1号房、四层3号房、五层4号房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被告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金鑫对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金鑫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26元,减半收取计4913元,由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负担616元,被告宁夏金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宁夏青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青春、金鑫负担429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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