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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贺)应急罚〔202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三十五条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贺州市白岩石材开发有限公司(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白岩大理石矿)永丰采区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A1采区使用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即采用掏底崩落的方式开采)生产作业的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第(一)、(六)项的规定,拟对该公司作出并处人民币叁万伍仟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1-19
    决定机关 贺州市应急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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