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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40005****972A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辽0404民初2987号
    案号 (2021)辽0404执169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26
    发布日期 2022-05-1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冯莉租金46012.08元及违约金[从2018年11月1日起至2019年1月31日止,每日按9028.56元(3009.52*3)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每日按19185.69元(3009.52*3+3385.71*3)的万分之二计付,从2019年5月1日起至2019年7月31日止,每日29342.82元(3009.52*3+3385.71*6)的万分之二计付,2019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0月31日止,每日按39499.95元(3009.52*3+3385.71*9)的万分之二计付,2019年1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46012.08元(3009.52*3+3385.71*12-3645)的万分之二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冯莉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3元,由被告沈阳亿丰新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随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冯莉。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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