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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12010130****908K
    执行依据文号 (2021)津0106民初714号
    案号 (2021)津0106执28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13
    发布日期 2021-09-1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天津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204057元;二、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以本判决第一项尚未支付的工程款本金为基数,自2017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天津市永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之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768元,减半收取8384元,由被告天津住总建设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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