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舟市监新处字〔2019〕66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
行政处罚内容 |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权利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在格式条款中免除经营者自己责任的违法行为,同时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警告;2.罚款6000(陆仟)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11-17 |
决定机关 | 舟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新城分局 |
法定代表人 | 彭建斌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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