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13052831****746M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1刑初19号 |
案号 | (2021)冀0531执410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广宗县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8-09 |
发布日期 | 2021-11-01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河北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五十万元。 (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德鱼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江飞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刘兆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孟广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常广会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赵建峰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陈伟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张玉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 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江东波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杜龙龙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刘彦林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单敬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十四、扣押在案各被告人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予以发还各被告人; 十五、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河北昊汇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政府应急处置费332.50738万元; 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84,000元并上缴至邢台市财政局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户名邢台市财政局,开户行:沧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邢台分行,账号:6400 1201 0000 0060 300(备注:生态环境赔偿资金),并在覆盖全省的媒体上赔礼道歉。 十六、驳回公益诉讼起诉人河北省广宗县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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