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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晓飞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9349
    执行依据文号 (2017)杭仲(萧)裁字第310号
    案号 (2018)粤03执194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杭州仲裁委员会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9-05
    发布日期 2018-10-25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申请人裘关忠返还人民币1,337,796.02元,并支付该款自2015年7月7日起至该款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0%计算的利息,暂计至2017年4月7日利息为280,937.16元。 二、驳回申请人裘关忠的其余仲裁请求。 三、本案仲裁费人民币19,369.0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中艺时代信息咨询(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艺文华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并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申请人裘关忠。 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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