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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福建天喔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5030008****57X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1302民初1830号
    案号 (2021)桂1302执93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11
    发布日期 2021-05-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福建天喔实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冠泰综合店货款42106.90元; 二、被告福建天喔实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冠泰综合店货款利息8747.60元; 三、驳回原告来宾市兴宾区冠泰综合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71元,减半收取,即535.5元,由被告福建天喔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35.5元,本院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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