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杭港政罚〔2021〕2333 |
违法行为类型 | 02 |
行政处罚内容 |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在办公区域进行焊接作业,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特殊作业规范相关要求,存在现场未配置消防灭火器材、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且无法提供特种作业证。现场动火作业人员是王强,动火作业监护人是姚荣强。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6月23日,分别对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王强,动火作业监护人姚荣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6月24日,本机关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6-24 |
决定机关 |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
法定代表人 | 侯国立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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