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杭港政罚〔2021〕2333
    违法行为类型 02
    行政处罚内容 主要违法事实: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在办公区域进行焊接作业,作业过程中未落实特殊作业规范相关要求,存在现场未配置消防灭火器材、作业人员未随身携带动火作业证且无法提供特种作业证。现场动火作业人员是王强,动火作业监护人是姚荣强。6月23日本机关予以立案。6月23日,分别对现场动火作业人员王强,动火作业监护人姚荣强进行了询问调查,制作了询问笔录,并收集了其他相关证据。6月24日,本机关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杭州宇杭石油储运有限公司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杭州银行营业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1-06-24
    决定机关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法定代表人 侯国立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