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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8****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122民初1284号
    案号 (2020)豫0122执恢34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6-05
    发布日期 2020-06-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400万元并支付利息(截止2016年3月25日的利息为370 506.49元;自2016年3月26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月利率10.386730‰乘以1.5计算);     二、被告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85 569元。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风堂、贾志刚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 764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80元,由被告郑州瑞隆纸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贾风堂、贾志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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