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
| 法定代表人 |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1010078****962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122民初3308号 |
| 案号 | (2019)豫0122执2747号 |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执行法院 | 中牟县人民法院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 立案日期 | 2019-07-22 |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 已履行 | 暂无 |
| 未履行 | 暂无 |
| 省份 | 河南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借款5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9月29日起至2015年9月28日止,按月利率10.38673‰计算;自2015年9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10.38673‰的1.5倍计算)。 二、被告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牟郑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鸣湖支行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费45624元。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华、姚慧平对被告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99元、保全费5000元,由河南省郑州恒泰印务包装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王华、姚慧平负担;公告费260元,由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姚慧平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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