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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1010078****96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豫0702民初1422号
    案号 (2019)豫0702执15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7-02
    发布日期 2019-11-2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河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河南银达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段文霞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月息1.7%计算,自2015年2月1日起至债务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应扣除被告已支付利息2700元)。 二、被告河南银达铝业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马连仲处置违约金5000元(以10万元为基数,按5%计算)。 三、被告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驳回原告段文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563元,由被告河南银达铝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华侨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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