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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江忠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04895423
    执行依据文号 (2010)瓦民初字第2059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5)沙执恢1字第0043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8-04
    发布日期 2016-09-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欠原告大连融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54615.10元;二、被告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承担欠原告大连融辉贸易有限公司货款554,615.10元的利息(自2009年6月25日始至还清欠款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9,347元,减半收取4,673.50元,保全费3320元,合计7,993.50元,由被告瓦房店宏达等速万向节制造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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