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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桐公(消)行罚决字〔2017〕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该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一条,决定给予杭州施强药业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建行(帐号:33001617135050007409-2000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2月15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2-15
    决定机关 桐庐县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叶丹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