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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7711745-7
    执行依据文号 (2018)京04民初493号
    案号 (2020)京04执8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03-02
    发布日期 2020-04-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期内欠付的利息142 063 669.49元,以及计至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其中罚息为16 030 359.22元,复利1 772 731.73元); 二、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51%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10 2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对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90%的股权(出质股权数额为18 000万元)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在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负担的债务中在不超过借款本金5亿元所对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中扣除上一期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被告介休路鑫成品油仓储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负担的债务中在不超过本金2亿元所对应的利息、罚息和复利(复利计算基数中扣除上一期复利)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六、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其诚、被告朱福连、被告介休路鑫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分别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对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所负担的债务(其中复利计算基数中扣除上一期复利)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七、被告山西介休大佛寺煤业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三佳新能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山西聚义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介休路鑫成品油仓储有限公司、被告贵州长城酒店投资有限公司、被告山西介休鑫峪沟煤业有限公司、被告贵州路鑫喜义工矿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朱其诚、被告朱福连、被告介休路鑫石油技术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介休市嘉鑫煤化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范围内向被告山西路鑫能源集团有限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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