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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10072****490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民初2590号
    案号 (2021)皖0102执53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8-11
    发布日期 2021-10-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代偿款40235765.1元及资金占用费(详见《资金占用费计算表》)和担保费792000元;资金占用费计算表代偿款数额(元)起算日期利率标准(年)截止日期3976598.432017.9.2715.4%实际偿清之日495833.332017.12.21525000.002018.3.22536666.672018.6.26536666.672018.9.22530833.332018.12.22525000.002019.3.21536666.672019.6.22536666.672019.9.2716.8%530833.332020.1.116.6%31505000.002020.9.415.4%二、如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届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对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权利证号:房地产他证合产字第8210105578号】的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卫国和周燕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被告卫国和周燕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的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权数额范围内向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19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43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卫国和周燕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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