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4010072****490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04民初697号 |
案号 | (2019)皖0104执102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2-14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8269123.06元。并给付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6年6月21日、9月21日、12月21日以及2017年3月21日、6月21日、9月21日分别代偿177383.72元、271988.37元、269031.98元、266075.58元、271988.37元、17012655.04元为基数,分段计算至代偿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及代偿资金占用费; 二、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对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电厂路以南星火路以东新厂区3#厂房1至3层101,201,301的房产(房地产权证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8110242808号)、提供的抵押设备(设备抵押登记书编号:055110002015038、055110002014041)变现后,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卫国、周燕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卫国、周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其它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698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1983元,由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卫国、周燕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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