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325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皖0191民初5390号 |
案号 | (2018)皖0191执150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11-08 |
发布日期 | 2019-11-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382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12月21日起按合同约定的标准计至款清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律师费损失16万元; 三、原告周燕、卫国对本判决确定的第一项、第二项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合肥国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萧城路与天水路交口手工车间5幢101、201房产(房权证合产字第8110108355号),对被告周燕抵押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无为路3号403室房产(产103714)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被告周燕、卫国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975元,由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周燕、卫国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是否听清?是否上诉? 原代:听清了。不上诉。 审:现在闭庭,请校对笔录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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