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卫国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233254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103民初5018号 |
案号 | (2017)皖0103执1918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5-02 |
发布日期 | 2017-11-06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280777.78元、违约金1328077.78元; 二、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律师费167500元; 三、如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的,原告安徽创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合肥市新站区厂房在上述第一、二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曹德英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卫国、曹德英、卫云对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在其继承卫传木遗产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061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618元,由被告安徽省嘉信包装印务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嘉隆印刷有限公司、周燕、卫国、曹德英、卫云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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