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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59****305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3民终11687号
    案号 (2020)粤0303执26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2-10
    发布日期 2021-03-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网上立案编号【Z10291207637606】。(2019)粤0303民初36772号民事判决书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及附页》; 二、被告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2019年3月1日起至4月30日的租金人民币10060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租金的滞纳金; 三、被告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人民币7042元,电梯使用费人民币3018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9年5月1日计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拖欠上述费用的滞纳金; 四、被告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支付的租赁押金人民币150900元不予退还; 五、被告深圳绿恒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赔偿损失人民币50300元; 六、驳回原告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69元,原告负担3100元,被告负担1669元。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9元,由本院予以退回被告应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669元,拒不缴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粤03民终11687号 综上所述,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子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955元,由深圳市大好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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