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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肖东生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7380815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湘04民初116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7)湘04执19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7-07
    发布日期 2017-07-2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同偿还原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22780000元,被告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连带偿还原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代偿款产生的利息(以2278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1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每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算)及违约金2278000元及律师费370000元。 上述一、二项款项,限各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20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77090元,由原告衡阳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承担5337元,由被告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宁夏光源电力有限公司、衡阳白沙洲光伏电源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共创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衡阳市衡运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承担17175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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