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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533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7)京0115执5843号
    案号 (2018)京0115执恢121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10
    执行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8-25
    发布日期 2018-09-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北京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三合恒通供暖科技有限公司供暖费一千二百八十万零二千六百八十八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二、被告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北京三合恒通供暖科技有限公司欠款利息一百五十万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三、被告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三合恒通供暖科技有限公司违约金(自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八百一十六万二千三百八十八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计算); 四、驳回原告北京三合恒通供暖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十万零七千六百一十六元,由被告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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