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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刘国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76553394-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冀0303民初721号
    案号 (2018)冀0303执1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1-23
    发布日期 2018-10-24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河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返还原告王庆新借款800000元并自2014年11月12日起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内实际给付之日止; 被告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被告汤建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秦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追偿; 驳回原告王庆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7620元,由被告皇岛市东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北京博创家和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汤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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