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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京工商朝处字〔2018〕第2168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2、罚款2000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1-14
    决定机关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朝阳分局
    法定代表人 张化冰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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