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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洪工质吊处字【2018】2-179号
    违法行为类型 当事人未公示2015和2016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行政处罚内容 拟吊销营业执照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3-28
    决定机关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 杨卫民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