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洪工质吊处字【2018】2-17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当事人未公示2015和2016两个年度报告,已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经实地核查,未发现上述企业在登记住所开展经营活动。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 |
行政处罚内容 | 拟吊销营业执照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8-03-28 |
决定机关 | 武汉市洪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杨卫民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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