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德市城管(经)行罚字〔2020〕15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
行政处罚内容 | 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对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给予四川宏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大写:叁万圆整)的行政处罚。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0-12-24 |
决定机关 | 德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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