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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1523MA****UQ9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122民初8557号
    案号 (2021)皖0122执118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2-01
    发布日期 2021-04-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借款本金2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1二、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15000元、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3225元,合计18225元;三、驳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对被告安徽星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市沃特玛电池有限公司、深圳市星玛新能源有限公司、深圳未名七号新能源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四、驳回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642元,减半收取为12321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321元,由原告安徽中通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34元,由被告安徽沃特玛新能源电池有限公司负担1668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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